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25 08: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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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2年06月25日 07 版)


(责编:赵竹青、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