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2)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被纳入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正式确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福建、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无法可依”局面。
“十年来,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57万立方米、林地6155.22万平方米、农田213.88万平方米、地表水体3.69亿立方米、地下水166.63万立方米、湿地20.00万平方米、清理固体废物8984.25万吨。”别涛介绍说。
别涛谈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也呈现“井喷式”增长。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并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文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初步覆盖了全环境要素。各地制定印发了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实施《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各领域生态环境标准发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推动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别涛说。
(责编:杨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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