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创新动产和权利融资方式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将获提升(2)
根据《指导意见》,所谓动产和权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除此之外,为服务乡村振兴,还要大力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
这些动产和权利质押贷款,相对于不动产抵押贷款,在刘晓宇看来,最大的问题是估值难,由此可能会引发融资风险,这对银行机构会带来不小压力和挑战。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要求银行加强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管理,通过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商检证明、市场交易价格等与估值相关的多维度信息,验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资产评估能力建设。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与各类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等合作,积累动产历史交易价格信息。
加强大数据建模分析,优化模型设计,提升评估和预测的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估误差。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盯市估值,有条件的可设置最低价值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
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应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记者 周芬棉)
(责编:赵竹青、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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