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困难重重广泛分布难以根除(3)
杨朝霞告诉记者,有研究发现,在我国已入侵的100多种外来害虫中,入侵城市生态系统的害虫有50余种,其中7种是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14种中最具威胁的入侵昆虫。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外来入侵物种都会对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杨朝霞说。
既然存在严重威胁,那么治理就刻不容缓。然而,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不少人吐槽称,遇到外来入侵物种向相关部门反映,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应;还有人反映,目前依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存在一定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朱炳成说,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疑似外来物种,或者外来物种被违法释放、丢弃,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草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反映。如果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职,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说,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是目前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最高位阶法律,也是首次明确将外来物种入侵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除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外,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散见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种名录》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从整个立法体系来说,我国在生态法领域缺乏防范生物入侵的立法理念,也缺乏全面防范野生生物入侵的科学思维。
“此外,执法力量薄弱,加上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违法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等特点,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少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治部门缺少青年骨干,技术人员捉襟见肘。”曹明德说,执法技术手段也有待完善,当前部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主要依赖人工实地巡查,不具备配备现代科技网络技术的条件,在山区陡坡、林地茂密区域难以有效勘察。
“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事,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推动部委协作、省际联动,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全面排查,加大防治经费保障,确保防治工作常态长效。”曹明德说。
在高利红看来,司法规制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存在多重障碍。
“在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上存在滞后性与不全面性,不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界定不一,导致司法认定困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按照目前的解释,其范围与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有别,刑法的规制对象只包括我国已发布的几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动植物,而不包括微生物。”高利红说。
她提出,外来入侵物种的复杂性使得有关证据难以固定,除了海关等部门在执法时当场查获外,多数外来入侵物种无法溯源。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新设罪名,司法实践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整体而言,司法上本罪的入罪、出罪标准以及程序性的证据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都处于初步探索中。
部门联动防治入侵
群众参与综合防控
2020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洱海流域全面开展福寿螺防控工作的通告:凡在流域范围内的全体干部职工和群众,只要主动将采摘的福寿螺卵交属地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将按每公斤螺卵40元的价格给予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