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出炉专家:夯实稳健发展基础服务实体经济
人民网北京2月15日电 (记者杜燕飞)日前,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提高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增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国际可比性,提高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和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同时,《办法》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夯实长期稳健发展的基础。
拓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范围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此,《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上述负责人表示。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告诉人民网记者,在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中贷款占比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提高的情况下,仅考虑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已经不能全面反映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有助于商业银行更全面的评估自身所承担的风险,更好推动商业银行全面做实风险资产分类,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来看,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上述负责人表示,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