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局面——解读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
新华社记者刘羽佳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的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迈出的坚实步伐,也是适应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新形势新要求下的必然之举。
为境外上市提供更透明高效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管理试行办法和配套监管指引的出台,是对早期境外上市融资相关制度的进一步优化。相比此前的制度规则,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值得关注:
一是补齐监管空白和短板。新规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监管。同时,新规建立了境内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了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使得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二是完善负面清单制度。新规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完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把应由投资者自主判断的事项交给市场,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三是科学划定监管范围。新规进一步明确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理界定,在减少监管盲区的同时避免监管泛化。
四是细化备案程序要求。新规充分考虑境外融资实践,区分境外发行上市的不同类型,差异化设置备案要求,减轻企业备案负担。加强备案流程与境外实践的衔接,完善境外分次发行等境外常见融资行为的备案程序,避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认为,新规将让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有据可依,有利于增强制度的确定性,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也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统筹好发展与安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放管结合,依法依规精减简化、完善监管、优化服务。
在“放”的方面,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资本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的限制,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一概取消。与现行行政许可相比,备案材料更加聚焦合规性,也更为精简。企业境外再融资为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后备案,便于企业利用时间窗口完成发行。
在“管”的方面,备案管理将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实现境内证券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和“错位”,强化境内外监管协同,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的方面,备案管理将积极借鉴境内上市监管的有关做法,建立备案沟通机制,提高备案效率,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拿到一个意见、安排一次访谈多头跑和反复跑。同时,证监会将通过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或征求意见,加强政策衔接和监管协同。
该负责人说,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透明度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
持续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
境外上市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企业融入全球化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