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高压态势!又一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2)
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于12月12日以22元/瓶的价格购入布洛芬片,12月18日该批次药品到货后即以12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药店的布洛芬片购进价格从2.28元/瓶上涨至22元/瓶,相较疫情政策调整前上涨了约10倍;销售价格从3元/瓶上涨至128元/瓶,上涨了约41倍。该药店的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79.37元、罚款35158.74元的行政处罚。
七、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2月10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纳注射液2022年11月购进价格0.58元/支,销售价格0.63元/支,2022年12月购进价格0.7元/支,2023年1月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9.8元/支,购进价格增长20.69%,销售价格上涨高达1455.56%。截至案发时,该公司采购的50000支已销售38780支,销售金额380044元。该公司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杨曦、吕骞)
关注公众号:人民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