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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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6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政策情况。
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
“《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积极推进《若干措施》落地实施。试点实施一年后,将由商务部按部署组织开展评估,具备条件的试点措施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
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陈春江介绍,《若干措施》在再制造产品进口管理、船舶和航空器出境维修免关税等方面开展探索。比如,此次开展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再制造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将促进再制造产品进口。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试点地区提出的具体试点产品方案,明确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于6个月内作出决定,确保尽快落地见效。又如,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
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介绍,《若干措施》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保障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试点地区收到境外金融机构等提交的开展金融服务申请后,原则上要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
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陈春江介绍,《若干措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等措施。
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在此次试点过程中,海关总署将着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介绍,进一步提高通关时间透明度,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具体来说,本次《若干措施》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的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通关时间标准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经营主体进口环节的可预期性,为促进贸易发展营造更优的环境。同时降低通关成本。比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对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企业不必反复修改、递交申请的材料。
“《若干措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聚焦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领域,提升便利化,增加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司长杨正伟介绍,比如,知识产权方面,进一步完善专利公报内容,将审查过程中予以考虑的专利申请人和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引文列入需公开信息,将方便申请人和公众及时、便捷查阅专利申请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