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不适用”场景 充分“松绑”AI发展(2)
《办法》第九条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这就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明确纳入了网络平台责任的规制范围内,让违规违法者无灰色地带可躲。”肖飒说。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办法》第十四条提出,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
而针对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难以被分辨,甚至出现技术被滥用、误用等问题,《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相关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郭俊波提醒,“标识的作用在于警示和提醒用户,该内容是由AI生成的,但不能保证内容的真实性。”肖飒则表示,“目前来看,标识人工生成、深度合成的内容,是成本最低且有望从根本杜绝上述相关问题的方法。”
扩展公共训练数据 指引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伴随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迭代,更“聪明”的大模型必将渗透进更多的产业领域和生活场景。当前,如何进一步抓住产业变革机遇,推动行业发展行稳致远,备受各界关注。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
“当前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处于追赶阶段,不发展是最大的不安全。”郭俊波指出,《办法》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将加速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以国内庞大的用户数量为依托,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望迅速积累真实数据,带动对技术的迭代与优化,促进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办法》具体提出,“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同时,《办法》还提出“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
“这体现出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持看好的态度。”在肖飒看来,数据壁垒以及庞大的公共数据闲置,是妨碍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办法》实施后,将有望大幅扩充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库,极大促进我国人工智能应用的深度与广度。
郭俊波坦言,大模型时代,训练一个动辄上千亿参数的模型需要海量算力资源,加之长期以来中文领域开放的高质量数据集在数量上落后于英文,限制了以中文为语料的人工智能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算力、数据等人工智能底层基础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量增质。
“预计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会针对某些特定领域,如医疗、金融等,根据行业法规,对其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做出相应规范。”郭俊波说。(实习生韩昕宁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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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申佳平、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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