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海洋里,做个人信息安全的守护者(3)
法院判决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某、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是最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下游犯罪。北京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江峰表示,本案中,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多次内外勾连、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据介绍,北京法院审理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涵盖金融、教育、交通、通信、物流、法律等众多行业。排除买卖、交换等中间环节,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如违规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同行不正当竞争、代收代写学术论文、暴力催收讨债、发送招嫖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存款、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等。还有部分案件由所谓“私家侦探”通过跟踪拍摄、关系查询等方式定向追踪个人,调查特定公民信息。
“整体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大量涉网违法犯罪的上游犯罪。”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政委孙劲峰表示,非法获取信息的最终用途,一方面是为网络水军、网络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虚拟身份等物料支撑;另一方面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提供精准靶心。公安机关开展上溯源头、下追买家的全链条打击,并同步跟进“一案双查”,对互联网企业平台严管严查,坚决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趋势。如针对快递信息泄露引发电信网络诈骗问题,公安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邮政局联合开展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泄露治理专项行动,其间共侦破窃取、贩卖快递信息案件206起。
打击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需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孙劲峰表示,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关企业要提高责任意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规范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相关从业者要树立法律意识、敬畏意识,不要违规收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历程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修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罚侵犯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016年,网络安全法出台,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
2020年,民法典出台,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公安机关提示
广大群众要积极保护个人信息
●不乱扔,妥善保管、处置好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一些文件、快递单、外卖单等。
●不乱给,不要在互联网公开平台随意发布个人信息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
●不乱点,不要随意点击和下载来历不明的网址链接、二维码、免费Wi-Fi热点等,不要随意点击App手机软件获取设备权限的“同意”按钮。在电脑、手机上安装防护软件,及时更新升级,防止恶意木马、程序窃取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要合法合规获取个人信息
●不乱收,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不乱存,要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集中统一存储并防止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
●不乱用,要认真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对数据采取分级分类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本报记者 靳昊 本报通讯员 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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