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权威发布)(2)
周智高介绍,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条例》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等。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许新建说:“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22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
关注公众号:人民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