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10-29 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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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核算。财政总会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省级政府财政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时,使用“应付长期(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应收)利息”等科目;上级政府财政收到或扣缴下级政府财政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下级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上缴或上级政府财政扣缴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归集、确认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七)清晰反映国库待清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回单确认预算支出,同时确认“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实际进行资金清算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回单冲减“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五、提高财政总会计核算时效性

(八)提升核算电子化程度。加快推进财政总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打通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传输渠道,实现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业务事项线上办理,全部业务数据线上传输。

(九)实现财政总会计“T+1”日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确保财政总会计“T+1”日完成核算,实现“日清月结”,完善财政总会计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自动对账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做好督促指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技术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升级改造,积极推动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模块与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功能模块衔接贯通,信息共享。

(十二)开展业务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财政总会计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


(责编:王震、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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