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披露长生生物违法事实 处罚18名责任人员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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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高俊芳、张晶、刘景晔等1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长生生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长生生物、高俊芳、张晶、蒋强华、张友奎、张洺豪、赵春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景晔、赵志伟、鞠长军、万里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王群、杨鸣雯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应相关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规披露百白破疫苗问题的相关情况

  (一)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

  2017年3月14日,吉林省药品检验所从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抽取了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以下简称百白破疫苗),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专项抽验。

  2017年10月10日,中检院作出检品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

  2017年10月24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省食药监局)作出《国家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10月26日向长春长生送达,时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长春长生法定代表人高俊芳决定放弃《告知书》提示的长春长生对检验结果的复验、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2017年10月27日,长春长生召开会议研究应对百白破疫苗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事件,决定长春长生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申报批签发的该疫苗,并成立召回、舆情、控制、核查和应急处置联络等应急小组。随即,长春长生的该疫苗全面停产。

  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检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公告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

  知悉百白破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的相关人员为高俊芳、张晶、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赵春志、杨鸣雯、赵志伟。

  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关系儿童健康,社会影响重大。长生生物的该疫苗在2016年、2017年的实际销量分别是381.34万人份、307.10万人份,销售收入金额总体虽少,但影响面极广,其销售量已超过其销售收入占最大比重在售商品的销售量(2016年276.29万人份、2017年303.97万人份)。长生生物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长生生物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长生生物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该疫苗在国家药品抽检中被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全面停产并召回已申报批签发的疫苗,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项、第(二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长生生物关于长春长生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披露“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检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长春长生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3支/人份),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对该批次疫苗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估,并按照监管要求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目前长春长生对生产体系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查找效价不合格原因,强化质量管控。除百白破疫苗外,长春长生其他疫苗产品生产、销售正常”、“前述该批次252,600支百白破疫苗共实现销售收入833,825.24元。鉴于百白破联合疫苗在公司销售收入总额中占比较小,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证监会认为,百白破疫苗是以婴幼儿为适用对象的国家第一类疫苗,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社会影响重大。同时,该疫苗为长生生物已公告的六大在售品种之一,2017年批签发量高达9,004,803支,影响面广泛,其质量问题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生巨大的经营风险、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在该疫苗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该类疫苗全面停产并召回、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情况下,长生生物仅以该不合格批次疫苗(批号201605014-01)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小为由,披露疫苗抽验不合格对公司目前经营无重大影响,而未将公司对该疫苗全面停产、启动召回程序、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向投资者完整披露。其行为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淡化市场关注,严重误导投资者,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长生生物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长春长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但截至前述公告发布前,长生生物未对外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