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难 职业病认定困局待破解(2)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不需要单独再去打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诉讼方面的官司。不过,即使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也不必然意味着用人单位就给接触到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档案。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意味着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黄乐平说。
不愿承担风险压力
诊断机构屈指可数
究竟应该由谁来认定职业病,则是职业病诊断的另一掣肘。
贵州航天医院三位职业病诊断医生,2017年11月被捕,被指控至少将393名不应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诊断为尘肺病,造成约3000万元社保资金流失。
这是全国首例职业病医生因诊断问题被指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此案最初的争议点是临床医学中尘肺病诊断本身存在差异率的问题,但很快演变成执业医师的诊断是否能认定职业病之争。
职业病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伤。黄乐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第一句话是:“职业病首先是劳动权利问题,涉及职业方面的劳动权利,不是简简单单的医学上的一种病。”
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曾提出将医学诊断和职业病认定分离,当时他参与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
常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医学诊断和法律责任认定捆绑,诊断机构一旦出具职业病诊断报告,同时也就认定了工伤的责任主体,导致诊断机构压力很大,不敢轻易下结论,但若将医学诊断和法律责任认定分开,又会使职业病诊断鉴定更加复杂。
在黄乐平看来,职业病医学诊断结论是劳动者确定劳动权利的重要凭证,这也成为很多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愿诊断职业病的重要原因。“这些机构不愿面临由此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和压力。”黄乐平称,他赞成将职业病医学诊断和工伤认定直接挂钩分离,让职业病的医疗诊断机构只做劳动者职业病的医学诊断。
不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则认为,职业病诊断既要确定是否罹患职业病,又涉及职业病(工伤)认定问题。
“职业病诊断需要考虑劳动关系,如果诊断为职业病,绝大多数可能会认定为工伤。因此,完全将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职业病)的关系脱离,可能导致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医院作出相应诊断结论等问题。但目前将二者完全绑定的方式,也限制了职业病诊断机制的完善。”范围建议,可适当推行医疗机构资质和诊断机构资质审批统一,增加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弱化劳动关系认定的前置性,将职业病诊断适当与劳动关系认定脱钩,弱化诊断过程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业病执业医师一语道破现实问题:“既不能为医院增收,又要承担责任和压力,真正愿意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医院并不多。”
范围经过长期调研后发现,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需另行进行许可,才能获得相应资质,导致具备相应诊断资质的机构远远少于一般的医疗机构。此外,考虑到财政平衡需要,一般的医疗机构对于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欠缺动力,导致一些区或市只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张君最近撰文称,北京有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曾有600多名医师取得北京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但只有约10%的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医生不敢诊断、医院不敢申请资质、患者不敢维权。在范围看来,目前职业病仍陷入这样的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