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难 职业病认定困局待破解(3)
但北京市某社区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方医生告诉记者,近年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总体有进步,特别是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相比之下,小微企业问题突出。此外,对于一些流动性强的群体,特别是建筑、装修行业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工作不稳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认定责任单位时相对困难。
记者查阅相关案例发现,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不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他们往往拿不出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而企业又不愿提供相关证明,导致职业病诊断率较低。
相关法规正在修订
不断优化诊断程序
针对诊断机构和医疗人员偏少的问题,范围提出了3点建议:一是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统一医疗卫生机构和诊断机构的审批流程,如对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通过相应的指导、培训,可获得诊断资质;二是强化相关医疗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培训;三是用专门经费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不过,黄乐平则认为,职业病诊断难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无直接联系。“关键在于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纠纷。从某种程度上说,职业病患者面临的维权障碍,很大一部分是用人单位设置的,也可能与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有关。”黄乐平说。
值得庆幸的是,5月13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卫健委副主任李斌称,将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实现地、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县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全覆盖。李斌同时提出,加强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职业病诊断程序。
针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范围认为可从3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职业病诊断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与目前多元化用工的实践及其发展趋势不符合,且使得职业病诊断程序复杂,应该弱化劳动关系在职业病诊断中的影响,强化实际的工作与职业危害之间的关联性;
第二,职业病诊断举证应予以完善,强化用人单位预防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监察责任,让相关证据材料不再仅由利益冲突的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搜集、保管和提供,而是可以通过监察机构提供;
第三,简化诊断流程,提高诊断效率。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的期限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很多恶性职业病,诊断程序没有启动或者结论未出,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就已经死亡。
但在黄乐平看来,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否可解决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仍然需要观察,因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除对卫生行政系统内部有约束力以外,对其他部门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目前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