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相亲平台消费陷阱:“轰炸式”推销、“绑架式”签约(2)
——合同条款与后续服务不匹配。李女士的合同里写道,介绍的7名相亲对象,月收入均在2万至4万元之间,其中3位在深圳本地有房,4位在外地有房。“我和其中一名相亲对象见面聊天后才知道,他没有房子,月薪也就1万元出头,根本不是合同中说的那样。”
杭州的王女士更是频频被临时通知更改相亲对象。“感觉都像是临时凑数,推荐的时候说是本科学历,结果见了面以后才发现是专科。”王女士说。
消费者应预防法律风险,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可以就相亲机构电话短信骚扰、劝阻相亲者离店等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到店后如果不签约不让走,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
针对相亲中介市场消费陷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侯国跃认为,公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亲机构在格式条款中设置的不对等、不公平条款应属无效。相亲机构在当事人没有看到合同具体条款、未被告知服务具体内容和价格的情况下就要求在iPad上签名,已涉嫌违法。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费用。
“如果相亲者事后主张自己不知晓合同内容,往往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这也是维权困难的重要原因。”侯国跃提醒,相亲者应强化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分析,一些中介机构重发展轻规范,接到投诉时又往往以“平台免责”的理由回避责任,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
记者了解到,相亲中介机构作为经营实体,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开展相亲婚介服务则需经民政部门审批。专家建议,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