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子借出银行卡被他人用以骗贷百万 被判令还款(2)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特别风险提示书》中已明确告知被告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号、身份证号、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江苏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以在线申请各类贷款,无需任何纸质资料,且不需向任何人支付佣金,不需支付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被告本人亦签名确认知晓上述情况。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对上述情况签名确认后,应当知晓将相关身份标识信息及身份认证方式交由他人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其仍在成功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后,将账户相关信息交由案外人张某使用。
法院认为,高某、祖某丽等被告的此种行为应视为授权张某通过该手机银行与江苏银行发生业务往来,包括办理贷款业务。即张某利用被告交给其的相关身份标识信息及身份认证方式,以被告名义与银行签订案涉三份《公积金网络贷款借款合同》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经被告本人授权的交易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刑事判决已认定了张某的犯罪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免除高某等被告的还款责任。且该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高某等被告系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并判决未退赔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自身权利亦可得到救济。因此,被告关于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王某静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败诉被判决偿还银行款项。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6月27日对王某静,高某、祖某丽作出判决,判令三人向银行分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1万余元、42万余元、32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8月3日,高某、祖某丽告诉澎湃新闻,她们已经提起上诉。王某静因未到庭应诉且错过了上诉时限,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