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亲、爷爷双双获刑(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残疾儿童本身值得同情,更应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爱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遗弃残疾人,尤其是依法对残疾人具有抚养、照顾义务的主体,更加有义务用爱心和责任呵护残疾人,最大限度减轻残疾人因身体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碍和不良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定义务,罔顾法律,漠视生命,溺死亲生子女,使祖国的花朵遭受残害,二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故本案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