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女子未获分地起诉村委会(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8-18 1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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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后,曾丽频将该纠纷分为3个案件,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袁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曾丽频不服裁定,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中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同样认为该案“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补充 称“村委会不是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曾丽频说,2019年8月8日,她带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再次来到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未受理。4天后,曾丽频又来到株潭镇人民法庭,“株潭庭收了材料,但说要排到九月份才会立案。”

  “外嫁女”有无分地资格? 专家说理:学界意见不一

  作为“外嫁女”,即使户籍尚在本地,也仍然没有分地资格吗?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以前的土地承包法只是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全家迁入县级小城市也不得收回调整。2018年该法修订时,这一规定也删除了。哪怕举家迁入城市也不能收回土地,30年承包期的效力绝对强,除非承包户自愿交回。“她虽然外嫁,但户口还在村里,当然有资格分配土地了。”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外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要视各地情况而定,目前的法学界对于村里分地的问题,还属于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还存在争议。从实际情况考量,有的地方人多地少,嫁出去之后就不能参与分地了。

  此类案件究竟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范围?出现了各级法院皆不受理的情况该如何解决?王才亮表示,这类案件从全国来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认为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而不是民事或行政诉讼。很多地方以这个理由法院不受理,这种情况下应该要求镇政府协调,或者到农业局去投诉,如果不解决,那就是行政诉讼的范围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外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论从未停止。

  广西南宁一女村民在村中曾经享有0.29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婚后户籍未变的情况下,村里以其已经是“外嫁女”要求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该村民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8年5月21日南宁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决书中支持了“外嫁女”拥有土地分配的资格。判决书中称,法律对于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性成员,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判决书中引用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历经多次信访、诉讼,“外嫁女”曾丽频能否分得土地仍未有定论,“该走的程序我们会去走,到现在我们也只能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