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亮相(2)
从主体看,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做出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
从处分对象看,政务处分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从处分方式看,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党纪处分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方式。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这种差异,被舆论解读为政务处分不仅包括上述六种方式,更留有法律解释的空间。
政纪处分主要针对的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管理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越来越多,相关门类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就会出现一些公职人员“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的尴尬情况。
有媒体举例称,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如果是非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但情节又比较轻,这种情况下,处分起来就有些难度。
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国法?但他们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这样就导致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此外,不是党员的编外人员等,要是出现类似情况,如何处分,也有难度。
政务处分问世后,因为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对上述人员就有了“用武之地”。
有舆论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落地后,因为有了具体的政务处分,《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行政处分会被完全替代。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刘俊生对此予以否认。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中相关内容分属两套不同的处分体系,是两种不同的处分,根据“同一个行为不两罚”的原则,这两个处分不会同时出现,也不存在一个取代另一个的说法。
“比如,如果是监察委查处的案子,就可能给予政务处分。如果是党政机关查处的案子,就可能给予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了。两种处分不会同时出现。”
刘俊生表示,前者是针对公务员,后者是所有公职人员。前者的处分是相关党政机关做出的,后者是相应的监察机关做出的,是监察系统独自享有的一个处分权。处分的性质也不一样,前者针对的是违纪处分,后者针对的违法行为。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政务处分法出台后,将成为关于政务处分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和特殊法。其他涉及政务处分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之相抵触,将以政务处分法为准。但这不说明,其他相关法律会失效。政务处分法也不能完全取代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分规定,因为不同领域具有特殊性,比如,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领域的处分规定,不能完全被政务处分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