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刑法中“犯罪分子”一词带贬义色彩 建议修改(2)
再次,刑法条文中的“犯罪分子”不修改,给科研、教学和对外交流也带来不便。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语境的转变,“犯罪分子”这一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用语现在听起来越来越觉得别扭(甚至连革命气息较浓的“知识分子”也越来越被“知识人”所取代),其实别扭的不只是我们刑法学者,更有其他人士。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刑法学教师和科研工作者都在自己的授课、写作和对外交流中尽量不使用“犯罪分子”这一表述,但刑法学是以刑法条文的实在规范为前提和基础的,只要是刑法条文的措辞未变,“犯罪分子”的表述就无可回避,也因此反而增加了将个人表达与法律表达有机融合到一起的尴尬和难度。
综上,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子”一词视上下文语境分别修改为“行为人”“犯罪人”“犯罪者”,并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刑法修订不仅要“务实”(完善具体制度),也要“务虚”(推进刑法用语的人性化和文明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修订理念也应从“能不改的就不改”转变为“能改的就改”。顺便澄清一下,刑法规范上不使用“犯罪分子”的称谓,并不妨碍必要的时候在政治上、刑事政策上使用“犯罪分子”的称谓,如刑法立法和法律文书使用毒品犯罪者、恐怖犯罪者,但在打击毒品犯罪、恐怖犯罪的有关政治性宣言、政策性文件中,有时为了突出对此类犯罪者的严厉谴责和打击的决心,仍然可以使用毒品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这样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