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下到线上的利益网:疫痛后食野味陋习能否绝迹?(5)
法律既是社会价值观的反映,更应引导社会的理念。在资源匮乏的年代,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加以利用,是历史的客观局限。现在,中国人普遍接受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立法不应落后于公众意识。原有法律中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进行“利用”的理念,应该重新审视。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回归“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和本意,根本还是要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而不是为“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是“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改变目前法律重在保护濒危野生物种,而非重点保护动物“有效保护几乎为零”的状态。
周海翔认为,物种之间相互依存,健康平衡的生态系统离不开每一个物种。数量巨大的非重点保护动物,才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塔基”和“塔身”,其对于生态系统的价值绝不弱于处于“塔尖”上的重点保护动物。
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对人类危害更大的并不是数量稀少的国家级保护动物,而是现在被广泛允许利用的非国家级保护动物。经过两次大的疫情,应该更多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政策进行调整。需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范围扩展为全面覆盖所有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提出普适性保护规定。
此次修法,还将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专家指出,修改动物防疫法是好事,但切忌为了配合野生动物利用而强制扩大动物检疫防疫的范围。基于对动物病毒存在许多未知的现状,严格控制为野生动物发放检疫证的范围。
针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泛滥的现状和惩处的困境,还应制定具有震慑力和针对性的法律内容。
从管理的角度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表示,应防止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状,通过完善流程加强部门联动,填补目前管理体制中的空白。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信息不公开,公共利益就容易变成部门利益。野生动物监管问题亟需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查处一批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例。
【编辑: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