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防控疫情相关决定(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既是医疗和生活物资保障的重要方面,又是社会各界参与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对于慈善捐赠的款物分配情况,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可以让公众容易获得。这既是抗击疫情的需要,也是落实慈善法的体现。
“对于慈善捐赠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严格问责,除了作出行政处罚,还要将其纳入终身不得提拔重用的黑名单。此外,个人在处理捐赠款物时给慈善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比如导致红十字会公信力降低、错过捐赠物资等,应当要求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刘俊海说。
个人隐瞒病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疫情防控期间,因为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等行为而造成他人感染的案例多次发生。对此,多地在决定中规定,不仅要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还要纳入信用惩戒。
上海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河南规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浙江要求,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吉林明确,个人有隐瞒疫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居家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认为,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如实报送个人相关信息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因为隐瞒病情而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在采取刑事制裁措施的同时实施信用惩戒,十分必要。
“多地在决定中要求,对个人隐瞒病情等行为作出信用惩戒,可以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但要注意,执法部门在实施决定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规范执法。对于明知自己与患者有过接触但却故意隐瞒的可以信用惩戒,但对于那些无意中接触患者的不知情者则不能适用。”吕艳滨说。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