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2)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地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属地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