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财政不为添乱行为埋单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3-15 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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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谎报病情者治疗费自理:财政不为添乱行为埋单

  ■ 来论

  河北唐山市3月13日发布公告,对境外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关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最近几日,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形势稳中向好的发展,输入性病例逐渐成为防控重点任务之一。但陆续发生的几起境外返国人员瞒报事件,再次让一些地方严防死守、疫情“清零”的成果毁于一旦。在此语境下,唐山方面此次政策来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疫情防控不能打无准备之仗。事实上,不仅是境外返乡,所有瞒报、谎报个人旅居史、接触史的行为,都会给各地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也因此,只有让法律施威,才能让他们主动上报、积极隔离。

  实际上,我国对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谎报,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等工作的,要予以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

  在疫情防控中,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免除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政策,让广大患者消除了疾病经济后顾之忧,是一项对患者利好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理说,对于因旅游、商务等在出现疫情地区短期停留后返回的感染者,只要其如实申报了健康状况,也应当享有相关医疗费用的待遇。但对于如郭某鹏者,不仅破坏当地抗疫成果,还涉嫌犯罪,如果还让公共财政为其行为买单,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也是有失公平。

  在这场疫情中,公民既面临着风险,从而有权利获得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与保障;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成为疫情防控中的责任主体之一,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居家隔离等。

  也就是说,一方面,此次疫情中有关医疗费用的相关政策是国民待遇,所有患者都有资格享受;另一方面,公民享受相关待遇要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

  对于疫情中的流动人员而言,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和旅行记录,积极配合国家的疫情防治工作。而对于有意无意拒绝承担此类义务的人员,就该让其付出法律的代价,同时在经济上也只能自己兜底,以此避免再次发生“一人坏一城”事件,进一步巩固好当前的疫情防控成果。而这显然也符合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疫情防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