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馆就餐期间不慎摔倒致伤残 餐馆需担责吗?(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12 07: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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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某某等3人前往某门诊部进行医疗整形服务,分别与门诊部签订手术治疗告知同意书,并向金融公司的合作方某银行申请整形美容专用贷款,通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随后银行将贷款本金支付给了门诊部,门诊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为纪某某等三人提供手术服务。纪某某等人已按合同约定还了三期款项。

  纪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门诊部向金融公司退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纪某某等3人与门诊部对于医疗服务项目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合意,3人申请贷款并约定受托支付的方式向门诊部支付了该医疗整形项目的费用,且3人与门诊部都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事实上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此外,双方虽然对于手术的时间并未约定,但门诊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而门诊部收款已有两年多,至今仍未提供约定的医疗整形服务,已构成违约,故纪某某等3人主张解除其与门诊部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3人有权主张门诊部就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纪某某等3人与某门诊部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某门诊部向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8700元及手续费、滞纳金和罚息。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老胡点评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普及,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目前,网络购物、在线消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无论哪种形式,经营者都应当信守诚信、依法经营,把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然而,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在各类经营者中漠视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有的经营者忽视消费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的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的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手段形形色色、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