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怎么办?专家详解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12 08: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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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之下,法律如何应对“不测风云”

  ——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

  “天有不测风云”,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不可预测事情的一种俗语,在法律上,它们被定义为“不可抗力”。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如何认定不可抗力、可否适用情势变更以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尤为社会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记者:疫情及其防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王轶:疫情及其防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答复将疫情及其防控,一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早在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通知,认定非典疫情及其防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目前,不少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与疫情及其防控有关的司法政策,也无一例外表明,对于受疫情及其防控直接影响产生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如何理解我国民事立法确立的不可抗力规则?

  王轶: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可抗力非属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无论是否重大且显著,只要当事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且属于异常事故,就构成不可抗力。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虽能预见,但预见不充分不全面,又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够预见或者已经知晓,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记者: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王轶:不可抗力条款并非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出现,属于合同条款。

  在交易实践中,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类型的不可抗力条款:一是重申了不可抗力规则;二是相较于不可抗力规则,扩张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了不可抗力事项;三是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四是相较于不可抗力规则,限缩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项部分予以排除。

  不可抗力条款在订入合同之后,首先面对的是效力判断问题。如果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一概无效。如果不可抗力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需要进行效力判断。

  记者: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规则包含的事项,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王轶: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确认,“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确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至此,一度被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制度“流放在外”的不可抗力,又被民法典草案中的情势变更制度“请回家中”。这一选择,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