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查清双方相处模式是关键(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15 1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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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毓明称,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见到小芳母女俩。那时,小芳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妈说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她妈说那你就有空带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试试能不能相处。她自己也说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亲人。我就带小芳出去了两三次,她很开心,也诉苦说自己从小被遗弃,亲情是最大的遗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那时我真的很感动,也觉得应该帮帮她。”

  鲍毓明并不符合收养小芳的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鲍毓明与小芳的年龄差为29岁。

  但尽管这样,小芳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有不少网友质疑小芳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芳和鲍毓明是如何相处的?小芳称,多年里她被鲍毓明长期控制,受到严格监控。鲍毓明则否认监禁小芳。

  南风窗的报道称,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这个被李星星理解为监禁工具的设备,在鲍毓明看来,反而是有利的证据之一。

  此外,在鲍毓明给澎湃新闻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小芳定义为“未来的妻子”。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小芳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鲍毓明称,他有此想法还要追溯到2015年与小芳母女初识的时候:“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办收养手续,小芳妈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小芳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千千律所认为,鲍毓明应可认定属于对小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基于小芳母亲的委托,鲍毓明对小芳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芳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毓明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毓明是如何安排小芳的日常生活的,为小芳买了哪些东西,小芳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答应供养小芳后,尽管这不是法律上的收养,也未必构成法律上的监护,但认定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关键是,鲍毓明有无“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特别是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

  法学专家罗翔此前撰文指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律师称小芳重度抑郁,需要救助

  千千律所的文章称,小芳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