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4-28 09: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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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讨要’‘职业乞讨’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同情心,借此不劳而获,有违社会公平公正,助长好吃懒做的不良风气。某些‘强行讨要’‘职业乞讨’行为有组织化,扰乱了社会治安,甚至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通知》的出台对于遏制此类行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风气、提升市容市貌等,具有积极意义。”郭相宏说。

  唐钧认为,要根据《通知》有关要求,发动群众认识到社会救助的重要性,使“暂时生活无着可以寻求救助站的帮助”,成为像“有困难找民警”这样被大众熟知的求助方式。当人们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时,主动提供帮助,如拨打救助热线电话,为其寻求来自政府的救助,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强行讨要”“职业乞讨”在有些情况下属于诈骗行为,应当不断减少这种行为,对此也需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举报治理,让群众及时甄别这类行为。

  《通知》指出,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

  “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落户安置,可以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长期生活问题,为他们自食其力、回归社会提供较好保障。”郭相宏说,“提供救助是为了使流浪乞讨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能够自食其力、回归社会,提高生活品质,重塑人格尊严,这是社会救助的根本目的,也是《通知》及专项行动所追求的目标。”

  唐钧认为,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后续救助安置工作也需及时跟进,从根本上施策,让流浪人员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不再继续出来流浪乞讨。

  现有法规尚需完善

  社会救助立法提速

  目前,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法律制度层面还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郭相宏认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要实行城乡全覆盖。《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从流浪乞讨人员分布范围来看,城市占大多数,但城市之外也有不少流浪乞讨人员。有的农村地区没有救助机构,当地流浪乞讨人员难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救助。《通知》将全国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纳入救助范围,使得城市之外的流浪乞讨人员也能够获得救助,这是一个进步。

  “应当进一步扩大获得救助的途径。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获得救助主要是两条途径,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主动作为,二是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大了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郭相宏说。

  唐钧认为,对于一般的流浪乞讨人员而言,《管理办法》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对于从事“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行为的人群,要想发挥《管理办法》的作用可能有一定难度。当政府对此类人群进行救助安置后,他们可能会再次从事“职业乞讨”行为,因为他们需要的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救助安置,而是从事“职业乞讨”行为所获得的可观收入。对于此类人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应对之策。

  郭相宏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救助法,有关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2003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救助范围明显扩大,已经不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七种救助措施。但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据了解,社会救助法已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