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2)
通知指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湖北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通知明确,规范招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中央财政2020年加大对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