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推行 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渗排电镀废水、尾矿库水毁灾害、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不仅会受到环境部门的处罚,还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举旨在破解长期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在通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时表示,这些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环境要素,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借鉴。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这一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部介绍,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办理赔偿案件945件,已结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亿元。
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企业开展了4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涉案的4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4份共计1357.5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3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100万元后反悔,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其他2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1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1家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於方表示,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较好借鉴。
2017年4月11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
该案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万元。
2018年8月6日,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