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推行 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2)
该项目总投资286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6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8年12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於方表示,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企业自愿追加1倍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7年9月20日,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调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的事实。经鉴定评估,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4.7万元。
2019年7月11日,原经开区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鉴定评估报告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本案相应支出的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
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进行修复,并将受污染影响但未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47.5万元缴纳至滨海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目前,土壤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孙佑海对此表示,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赔偿了不需要开展修复但造成损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应赔尽赔”要求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4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已经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都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