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我私家书息曝光增加 有代表委员发起设立禁锢机构(2)
“从政府管理角度,拥有更多居民信息或许有利,但从个人角度出发,自由一定会受到部分限制,这些临时应急措施不能称为常态。”刘小兵说。
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李彦宏也建议,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设立退出机制,加强对已收集数据的规范性管理,研究制定特殊时期的公民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和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针对后疫情时期个人信息管理,连玉明则建议,尽快启动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借鉴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做法,如果违反相关原则,隐私署有权发布强制执行通知、约谈数据使用者,并系统调查数据使用情况。“随着《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陆续颁布,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势在必行。”
建议3
公共机构收集使用信息需依法规范
连玉明建议,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加以规范。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授权进行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均做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众多,包括地方教育部门、公安部门、铁路航空交通部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电信运营商以及互联网公司等。这些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集信息、收集哪些信息、如何收集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在收集后的安全使用,都应划定边界并依法规范。
连玉明说,对基于数据关联分析的个人信息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未经授权披露在传染病暴发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使个人面临风险,包括污名化、歧视、暴力等,应依法提供足够的保护。
“现在有的小区强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有的商店只接受移动支付,这些做法其实都将个人信息暴露在各种平台上,是有风险的。”刘小兵说。他认为,个人生活便利和隐私保护之间存在权衡关系,很多人为了获取便利将个人信息暴露在技术提供者的视野里,如果技术提供者没有受到良好的规范,就有隐私泄露的危险。
“比如小区强制安装人脸识别门禁,个人可以请政府出面阻止,也可以起诉,外国就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刘小兵说,归根结底,在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形势下,个人永远要为自己的意识安装“防盗网”。
连玉明建议,面对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的,应当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畴加以法律保护。
■ 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循序渐进
至少从2018年开始,个人信息保护就成了全国两会上的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透露,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应用更加广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201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抓紧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稿已经形成,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年两会中,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也对公民的“脸”和“声音”作出了新技术环境中的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