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加大常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15 2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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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征求意见稿提到,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知识产权侵权多发易发、权利人维权困难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效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强适用保全措施。

  ——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同时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审查。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需要续保的,应当向正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技术调查官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参与。

  ——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属于法律规定的妨害诉讼情形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依法判决停止侵权。

  ——对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因涉及公共健康、环境资源保护等依法不判令停止侵权的,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

  ——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上述物品存在并请求立即销毁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侵权人再次以相同方式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该裁判停止侵权的判项,再次申请执行;权利人依法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三是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等制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

  ——积极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者公司依法披露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人民法院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所持有的侵权获利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