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起增设罪名 严惩顶替上学(2)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意手段侵害国民受教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国民受教诲权掩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按照不敷有关。因此,发起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国民受教诲权罪”。他指出,该犯法行为侵害了国民的宪法权利、教诲公正制度、国民的姓名权等人格权。对该犯法行为的惩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既可淘汰冲击面,又抓住了抵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设立,可从基础上办理此类问题。
增强教诲公正的刑法掩护力度 增设“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罪”
从治罪的可行性上来说,杜玉波发起,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一条划定,加大对改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犯法的防范惩办,增强教诲公正的刑法掩护。今朝对付冒名顶替案件的处理惩罚,大大都仅以民法为依据举办抵偿息争,有些是在抵偿的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或党内处分,缺乏在刑法层面的防范和惩罚法子。但高考登科舞弊、冒名顶替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亚于测验作弊,这是对受害者教诲前途的实质毁损,是对当局公信力的严重粉碎,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公开挑战。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绝触动公家的神经,恒久以来一直凭据冲击陪伴性犯法行为的方法办理。好比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函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尚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建造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颁发一些涉及社会安详不变的动静,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宣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动静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干系。”
于志刚暗示,凭据冲击陪伴性犯法行为的方法办理这些问题,不是持久之计,发起刑法修改视环境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