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2.20”致11死20伤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南昌12月21日 (卢祥生 廖安生 记者王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西赣州“2.20”重大交通事故案21日一审判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廖某等四人3至4年有期徒刑。
2018年2月20日上午,江西省瑞金市吉祥客运线司机钟某驾驶赣B44296中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0时12分,当行至宁都县对坊乡葛藤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向左驶出路外翻覆至道路西侧路坎下,造成司机钟某及车上乘客共9人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3月9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等30名乘客,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法院通报称,瑞金市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瑞金市禄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均在瑞金市经营客运服务,因业务重叠后约定合作经营,采取相互挂靠且被挂靠车辆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模式经营县内班车客运。由禄祥公司法人廖某及周某等58位股东合伙经营,共28辆客车,其中14辆(含肇事车辆赣B44296)挂靠在瑞祥公司,14辆挂靠禄祥公司。
两公司安全管理薄弱,忽视安全管理,不按许可的起讫点营运,沿途揽客,对司乘人员收入与营业收入挂钩、鼓励并要求司乘人员超员营运、报销驾驶员超员罚款等违法行为失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客车超员现象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和制止。
被告人廖某是管理吉祥客运班线的禄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某是吉祥客运班线负责人,被告人谢某是吉祥客运班线的实际安全员、被告人杨某是被挂靠单位瑞祥公司负责营运安全的副总经理,均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主体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周某、谢某、杨某作为公司投资人及负责人,在组织、策划、实施客运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肇事司机缺乏安全意识,违规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