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事员辞去公职11年后被查 官方详解查处进程(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8-26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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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认罪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对指控的犯法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何从华就免去债务的70万元是否存在以及“低价购房”、收取“安家费”是否组成犯法均存在异议,故本案二审时何从华不切符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辩护人提出二审对上诉人合用认罪认罚从宽判处其刑罚的来由不能创立,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自首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何从华有自首情节,经二审查明,何从华因涉嫌纳贿犯法被监察构造备案观测,并被采纳留置法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并主动供述监察构造未把握的其他两起纳贿事实,不属于主动投案,不组成自首,可认定为率直。何从华纳贿数额296万余元,靠近“数额庞大”上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上限判处刑罚,何从华已退清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惩罚。原判认定上诉人何从华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予以更正,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且原判量刑无明明不妥,故对原判量刑予以维持。(本报记者 程威)

【编辑: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