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分:克制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物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动静,内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传递德国勃兰登堡州产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产生。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宣布通告指出,克制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物,遏制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物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为掩护我国畜牧业安详,防备疫情传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令礼貌划定,通告如下:
一、克制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物,遏制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物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物,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惩罚。本通告宣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物要增强检疫,经检疫及格后方可放行。
三、克制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物入境。一经发明,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惩罚。
四、在进境运输东西(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明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物,一律作封存处理惩罚,且在我国境内逗留可能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视下作无害化处理惩罚,不得擅自丢弃。
五、对边防等部分截获的犯科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物,一律在海关的监视下作销毁处理惩罚。
六、凡违反上述划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理惩罚。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范节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视机构要别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划定,密切共同,做好检疫、防疫和禁锢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