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条约:民法典有新划定(状师信箱)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1-30 1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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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管公约:民法典有新规定(律师信箱)

 
 

周状师:

  我是企业策划者,日常业务中常碰着担保包管。《民法典》对担保包管有哪些新的划定?作为担保人,我需要留意哪些事项?

  湖南读者  陈  峰

  

陈峰读者:

  担保条约因在民事勾当中遍及利用,《民法典》已将其作为有名条约加以划定。较之现行《包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若干问题的表明》(以下简称为《包管法司法表明》)等划定,《民法典》对担保条约有不少新划定,详细表此刻以下方面:

  一 对担保方法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凭据一般担保处理惩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当事人在担保条约中对担保方法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凭据一般担保包袱担保责任。这与现行《包管法》第十九条的划定正好相反,该条划定,对担保方法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担保包袱担保责任。

  二 担保期间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均为主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划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间,可是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推行期限可能与主债务推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可能约定不明晰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包管法司法表明》第三十二条有关“担保条约约定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为止等雷同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划定,没有被《民法典》接收采用,《民法典》实施后,该划定不再合用。

  三 一般担保的诉讼时效从担保人拒绝包袱担保责任的权利没落之日起计较。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划定,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告状讼可能申请仲裁的,从担保人拒绝包袱担保责任的权利没落之日起,开始计较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而《包管法司法表明》第三十四条划定,一般担保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之讯断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较。

  四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担保人的,该转让对担保人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划定,债权人转让全部可能部门债权,未通知担保人的,该转让对担保人不产生效力。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克制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对受让人不再包袱担保责任。而《包管法》二十二条划定,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担保包管的范畴内继承包袱担保责任。担保条约还有约定的,凭据约定。

  五 第三人插手债务的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第三人插手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六 担保人在其包袱担保责任的范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划定,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还有约定外,有权在其包袱担保责任的范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好处。

  七 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取消权的相应范畴内,担保人可以拒绝包袱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划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可能取消权的,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畴内拒绝包袱担保责任。

  八《民法典》删除了《包管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