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幼童被衡宇坠落瓦片砸伤房主被判包袱70%抵偿责任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2-18 1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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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四中院讯断房主包袱70%抵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雷书彦)三岁幼童郎某玩耍时,被旁边屋顶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郎某怙恃认为该重物系岑某、马某修缮衡宇坠落瓦片,遂将岑某、马某诉至法院,主张损害抵偿。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由岑某、马某连带付出郎某各项损失共计7745.1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岑某、马某请人修缮自家瓦衡宇顶。当天,郎某在自家院坝旁玩耍,被旁边屋顶坠落的重物砸伤头部。随后,郎某被家人送往石柱土家属自治县人民医院举办救治,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骨折,皮裂伤,住院5天。2018年11月2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隶属儿童医院继承举办住院治疗,2018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伴传染,顶骨凹陷性骨折,住院14天。岑某、马某于2018年10月28日在石柱土家属自治县人民医院预交用度2000元;2018年10月31日预交用度1500元,合计3500元。

郎某的法定署理人认为,事发当日被告岑某、马某正在对其衡宇顶的盖瓦举办修缮,郎某自述是被岑某、马某屋顶坠落的瓦片击中受伤,且有证人可以证明。故岑某、马某该当包袱郎某医药费、住院炊事补贴费等的公道损失。

庭审中,被告岑某、马某辩称,失事当天没有维修衡宇,没有证据证明郎某是被瓦片可能任何一个物件所伤。被告衡宇间隔事发所在至少十五六米,郎某院坝的前方和右方也有瓦房,不止被告一家有瓦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被被告的瓦片所伤。故不该予以抵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划定:“修建物、构筑物可能其他设施及其弃捐物、悬挂物产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打点人可能利用人不能证明本身没有过失的,该当包袱侵权责任。所有人、打点人可能利用人抵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由本条划定可知,物件所有人、打点人可能利用人不能证明本身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失时,致害责任创立。本案中,郎某提供了病历和证人证言能证明其受伤系在玩耍时被旁边房顶上坠落的重物所致,郎某申请的证人出庭证明白受伤当天邻人在修缮屋顶,而被告岑某、马某自认本身事发前一天在修缮屋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有其他人在修缮屋顶,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郎某系岑某、马某修缮屋顶时被屋顶上的重物不慎坠落导致受伤,无论是否系瓦片坠落均不影响损害事实的创立。二被告系该衡宇的利用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身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失时,致害责任创立,故本案被告切合修建物致害责任的创立要件,应包袱抵偿责任。郎某的监护人明知邻人在修缮屋顶不该让原告在四周玩耍,但其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包袱必然的责任,可减轻被告的抵偿责任。按照本案案情酌定,岑某、马某包袱70%的连带抵偿责任。

岑某、马某不平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