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旧法何去何从?(状师信箱)
小字号
保障知情权
徐 骏作(新华社发)
杜状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存眷到多地法院合用《民法典》作出了一些讯断。我有些迷惑,对付产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事实引起的纠纷,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也是以《民法典》为依据,那么以前的法令就都不合用了吗?
陕西读者 高先生
高先生:
您好!您提出的《民法典》合用问题,出格是对付《民法典》实施之前产生的法令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新法和旧法之间如何合用,确实是我们在日常糊口和经济来往中较量存眷的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在裁判案件进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这一司法表明。现依据该司法表明,团结克日备受存眷的各地法院首判案例,针对《民法典》合用的一般原则,为您作出以下解答。
● 根基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令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民法典》的划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令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合用其时的法令、司法表明的划定,可是法令、司法表明还有划定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环境下,新的法令只对其施行后的法令事实发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令事实无溯及力。
● 破例之一:有利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令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时的法令、司法表明有划定,合用其时的法令、司法表明的划定,可是合用《民法典》的划定更有利于掩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代价观的除外。
我国《立法法》第93条明晰划定:法令、行政礼貌、处所性礼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掩护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洽处而作的出格划定除外。这种环境称为“有利溯及”。
在上海首例合用《民法典》取消婚姻干系案中,江某在婚前向李某隐瞒其身患艾滋病且恒久服药的事实,李某婚后才得知,遂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告状要求取消婚姻干系。按照《婚姻法》的划定,艾滋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李某告状要求取消婚姻,并不切合《婚姻法》划定的可取消景象。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划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该当在成婚挂号前如实奉告另一方;不如实奉告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取消婚姻。”法院据此讯断取消两边的婚姻干系。在此案中,固然《婚姻法》对付婚姻无效和取消均有明晰划定,但《民法典》不只划定了无过失方在此景象下享有取消婚姻的权利,还赋予无过失方有权主张损害抵偿,因此更有利于掩护无过失方的正当权益,该当溯及合用。
● 破例之二:新增溯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令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其时的法令、司法表明没有划定而《民法典》有划定的,可以合用《民法典》的划定,可是明明减损当事人正当权益、增加当事人法界说务可能背离当事人公道预期的除外。
即旧法没有划定,《民法典》新增划定的,可以合用《民法典》的划定,但要留意除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