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东乡四被告人以污染情况罪领刑并抵偿3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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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抚州东乡四被告人以污染情况罪领刑并抵偿324万
克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污染情况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污染情况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沈某元三年四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收缴违法所得;赵某敏、官某庆、李某星连带抵偿生态情况损失324万余元,沈某元对个中的237万余元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经别离协商,被告人沈某元将药物原料公司按划定需4000元/吨处理的医药废料,以2000元/吨的价值交给被告人李某星处理,李某星又与沈某根(另案处理惩罚)谈好1000元/吨的处理用度。2017 年春节后,被告人官某庆、赵某敏得知处理化工废物有津贴,遂向沈某根提出要求处理,沈某根承诺给官某庆、赵某敏处理津贴500元/吨。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李某星从被告人沈某元地址的药物原料公司、湖北省黄冈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别离运出约90吨和30吨的医药废料。赵某敏、官某庆从沈某根、李某星处别离拉了3车和2车医药废料。后赵某敏、官某庆将上述医药废料,直接挖坑掩埋至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倪家村老倪家山地下,导致大量废料泄漏,发生大量挥发性气体,给内地生态情况造成严重危害。经评估,造成的生态坏境损失总计为324万余元。
另查明,赵某敏违法所得1万元,官某庆违法所得5500元,李某星违法所得3.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4被告已赔付生态情况损失134万余元。
综合思量4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过失水平、量刑情节、公益诉讼抵偿环境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元春华 李科城)
(责编:扶婧颖、孝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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