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办案反被关押2年5个月 曾一年抓20多个杀人犯(2)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元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符合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6年。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次年2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6月26日,两名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
2016年12月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维持了第二次一审判决的结果。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姓商人的代表进入监视居住场所,与其商谈与案件无关的经济纠纷。2011年12月29日,孙与赵在监视居住地签订了协议,约定孙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姓商人等事项。
刘延波告诉记者,孙某某后期定居海南,之前冻结的银行存款位于海南某银行。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某某和赵姓商人前往海南,解冻了孙的490万元定期存单。
按照2013年6月30日的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104万元。这490万元被孙某某分为两部分,他将涉案的104万元当场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又按照约定,将396万元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某某与赵姓商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刘延波坚称,孙与赵签订协议系孙被关押后主动提出,自己作为办案刑警,帮助孙与赵姓商人的代表联络属职务行为,但从未干预二人的对话。
2018年10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刘延波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给孙某某造成了396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认定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孙盟盟在海南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的104万元,则成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导火索。邯郸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表示,按照局里规定,收缴赃款应交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里没有专门账户。刘延波也称,彼时正值春节前后,因联系不上单位财务,故将104万先交由孙盟盟保管。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后来,2012年2月至6月,孙盟盟将其中103万元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盈利10597.05元。2012年11月,孙盟盟把104万元案款上交至邯郸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判决称,孙盟盟担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2013年10月14日将理财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孙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使用。”孙盟盟的律师说,资金的多次操作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用孙盟盟不懂理财、频繁操作以完成银行储蓄任务进行的。
2018年10月19日的判决认定,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申请国家赔偿,期待诈骗案不要烂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