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确保降低社保费率政策5月1日如期落地实施(2)

光山新闻网 王林 2019-04-09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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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高的省份20%,多数省份阶段性降至19%,还有个别省份14%左右。单位缴费比例总体较高,有一定下调空间;且地区之间差异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竞争不公平,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根据《方案》,各省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最多可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各地降费率后,全国费率差异缩小,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促进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问:各省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不一,有的省份基金支大于收,如何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答:根据《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都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到16%。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省提出,与目前省级政府承担确保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是一致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分布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结构性问题。受制度抚养比不同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存在地区差异,各省份降费率面临的压力不同。一般来说,抚养比高的地区,基金结余情况较为乐观,降费率面临的困难较小;而抚养比低的地区,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降费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难,对此,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帮助这些地区降费率后能够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良性循环。

  问:《方案》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是如何考虑的?

  答: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3%降至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 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2015年至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 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 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问:《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