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资为名背着老人卖房 广艳彬涉嫌诈骗被判无期(2)
经查,本案认定广艳彬集资诈骗7500余万元,已扣除了其向被害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广艳彬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集资款,其返还利息系犯罪的手段,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广艳彬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为诈骗唆使被害人抵押房屋借贷,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广艳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广艳彬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高额贷款“套路”老人
新型金融市场慎入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广艳彬集资诈骗一案采访了当时参加庭审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时福茂表示,这种针对老年人办理高额贷款,抵押后凭借委托书悄悄卖房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套路。虽然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宣判,但老人们维权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北青报:这些案子中最大的共同点是什么?
时律师:他们利用老年人不懂得法律文书的意义和概念的弱点,让老人在完全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北青报:该案的套路是什么?
时律师:此次犯罪是经由广艳彬与小贷之间通过“两步走”才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一步是,广艳彬以项目开发为由引诱被害人对其进行“投资”。第二步是,因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没有巨额存款用于“投资”,在广艳彬及早期参与人的介绍和安排下,被害人向小贷进行大额房产抵押借款用于“投资”给广艳彬。最终导致被害人失去房产。
北青报:在代理期间让您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
时律师:一些被害人走投无路,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不过现在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相信民事也应该会认定合同无效,总的来说有了好的发展趋势。同时,时福茂也提醒老人,要谨慎进入新型的金融市场、投资市场,涉及重大财产的东西,不轻易尝试,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想法,同时对熟人的介绍抱有警惕。
说法
“套路贷”不同于民间借贷
北京市二中院曾召开地方借款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对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通过委托售房、委托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办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代理人直接将房屋出售。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在形式上分离法律关系,故意规避法律中“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利用债务人困顿窘迫的弱势地位,谋取失衡的经济利益,而房屋所有权人未参与实际交易,导致取证难、维权难。
此外,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意见指出了“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