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学者: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合理合法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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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子长

  11月3日,上交所暂缓了蚂蚁集团在科创板的上市,同时蚂蚁集团H股上市也暂缓。有些投资者存在疑问,蚂蚁集团已经进行了信息披露,按相关程序走到现在,为什么还要暂缓呢?实际上,及时暂缓蚂蚁集团上市,正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真正保护,也是依法做出的决定,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对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一,蚂蚁集团暂缓上市,是对投资者利益的真正保护。社会各方已经开始强烈质疑蚂蚁集团是否为科技公司。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行业属性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目前,上市银行平均PE不到7倍,而科创板平均PE高达90倍,两者估值差异巨大。近期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监管规定,将对蚂蚁集团产生重大影响。在网络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络小贷公司的单笔联合贷款、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跨省经营都有严格要求,类似蚂蚁集团的网络小贷公司以较少资本金撬动高额贷款规模的高杠杆做法将不会再出现。近期,蚂蚁集团面临的外部监管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对其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产生重大影响,与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对广大投资者来讲,如果此时不及时叫停,可能出现上市后公司经营表现与预期完全不一致或者股价暴跌的情况,投资者会被深度套牢。因此,这次暂缓叫停,非常及时,有利于真正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第二,蚂蚁集团暂缓上市,是交易所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对于可能对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情形的处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审核规则》)等制度规则已有安排。按照这些规定,交易所有权力且应当对蚂蚁集团作出暂缓上市的决定。首先,《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了在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向交易所的报告义务和交易所及时处理职责;第27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其次,《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职责。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交易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此外,网上公布的蚂蚁集团IPO注册批复中也已明确,在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鉴此,交易所针对蚂蚁集团出现的重大事项,果断采取暂缓上市处理,体现了资本市场发展“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政策精神。其实蚂蚁集团并非被暂缓上市的首例,此前资本市场上已有若干先例,包括胜景山河、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等。

  第三,蚂蚁集团暂缓上市,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对同类业务适用统一监管标准。如果允许蚂蚁集团按照科技公司身份在科创板以高估值融资,后续再让蚂蚁集团按照金融业务接受统一监管,监管的一致性逻辑将遭受破坏。对同类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前提,对BigTech公司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不应被其自称的科技行业定位误导,被舆论所绑架,而必须进行有效监管,否则最终会扭曲市场,产生金融风险。面对类似影子银行的创新业务,必须要强调监管的一致性。现在暂缓蚂蚁集团上市,实际上是为同类金融业务适用统一监管标准创造更好的条件。此外,蚂蚁集团已经有“大而不能倒”迹象,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而且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放任其上市不管,后面可能演变为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后续,类似情况还是要抓早抓小,增强前瞻性,这一点要引以为戒。

  第四,蚂蚁集团暂缓上市,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国外数百年的金融发展史充分说明,金融市场必须坚持诚信和透明度,不能有欺诈和内幕交易。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要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国务院金融委会议强调,要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如果此时蚂蚁集团在众多质疑声音中仍然仓促上市,资本市场孜孜以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受到冲击,监管与政府的公信力将受影响。科创板聚焦科创硬科技,而目前各方对蚂蚁集团行业属性存疑,其上市可能偏离科创板定位,存在一定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并且一旦股价大幅下跌还可能产生社会风险。这个时候交易所果断作出暂缓上市决定,要求拟上市公司给投资者明确和公开的信息,既维护了市场诚信,遏制了风险蔓延,也是落实金融委的要求,坚持信息披露充分、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坚决维护市场规则,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