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原副董事长骆旭升 因受贿一审被判12年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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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5日,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骆旭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在萧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骆旭升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骆旭升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借贷、工程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使人民币5.9亿余元的国有资金无法追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旭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骆旭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