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受贿近12亿!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索贿、受贿近12亿元
法院信息显示,对被告人蔡国华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依法返还、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蔡国华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
2014年至2017年, 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
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
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恒丰银行改革重组稳步推进
公开资料显示,蔡国华出生于1965年,在2013年进入恒丰银行前,曾任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烟台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等职务。
蔡国华案之前,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因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12月26日一审被判处死缓。
蔡国华案之后,恒丰银行全行启动风险化解、改革重组工作。近三年来,恒丰银行新一届党委按照剥离不良、引进战投、股改上市“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改革重组。此前,该行通过非公开发行1000亿股普通股,引进中央汇金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大股东。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曾表示,恒丰银行已经从一家“坏银行”变成一家“好银行”,成为改革重组的成功案例。
恒丰银行行长王锡峰10月29日在第262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恒丰银行将围绕着五年内实现上市的目标,对标行业先进,补齐管理短板、提高盈利能力,加速金融创新,切实增强投资者吸引力,争取早日达到上市条件。
王锡峰介绍,恒丰银行高质量发展,盈利能力显著提升。在大幅让利实体经济的情况下,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0.37亿元,同比增长99.54%,所有者权益较年初增长25亿元,有效实现了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风险控制能力显著提升。到2019年末,全行不良贷款率为3.30%,同比下降超过25个百分点。到今年9月末,不良贷款率进一步下降到2.84%,同时拨备覆盖率达到150.62%,较年初提升2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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