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崇明非法捕杀109只野生鸟类,被判刑10个月!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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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龚某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在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为捕食野鸭,先后于2020年1月24日、2月2日、2月5日将农药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撒在案发地点崇明区东旺沙附近地块。期间,周某某多次捡拾遭其毒杀的野鸟并藏匿家中。

  2月5日案发后,被告人指使妻子将上述野鸟转移至他人处。

  2月9日,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调取野鸟死亡个体46只,从陈某某处调取野鸟死亡个体25只,从崇明区林业站调取该站在案发地点捡拾到的野鸟死亡个体38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上述109只涉案鸟类含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未能识别种14只,全部为野生鸟类,其中,绿头鸭、斑嘴鸭、绿翅鸭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鸟类检材中均检测出克百威成分。

  2月8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其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龚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对扣押在案的野生鸟类死亡个体(绿头鸭49只、斑嘴鸭45只、绿翅鸭1只、其他野生鸟类14只)均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时期,顶风作案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防疫要求,还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本案的依法宣判,有力震慑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也再次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