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报告:应尽快明确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顺序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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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稳妥处置了包商银行、恒丰银行、锦州银行的风险后,中国人民银行11月6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中指出,下一步,要结合三家中小银行等机构风险处置的经验、效果和教训,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巩固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的重要成果,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

  “透过三家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实践可以发现,一些经营理念激进、风险偏好过高、公司治理薄弱的中小银行,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监管逐步趋严的背景下,风险非常突出。”央行表示。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指挥下,央行会同各部门各地方,采取针对性处置方式以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以“地方政府注资+引战重组”的方式处置恒丰银行风险,以“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锦州银行风险。

  《报告》同时给出了风险处置的政策建议。

  一是健全高效风险处置机制。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金融委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对风险形势进行战略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金融风险处置方案并督促实施。强化风险处置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督促落实。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金融委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强化人民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职能。

  人民银行负有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应强化或赋予人民银行必要的履职手段。例如,对被处置金融机构进行系统性影响评估;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问题机构自救,进行早期干预,对股东或债权人采取一定措施,协调地方政府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收购、注资并阶段性持有问题机构股份等。

  三是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担负起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承担起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好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的监管责任,人民银行在必要时落实好最后贷款人责任。设计好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具有内生动力,把化解风险真正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四是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顺序,完善处置资金保障体系。

  从成熟处置实践看,当处置资金筹集主体和使用顺序明晰时,责任主体就有压力和动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管,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积累和爆发的概率,处置中也会尽力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为此,应尽快明确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顺序,原则上优先以原股东权益吸损、无担保债权减记、地方政府筹资和存款保险基金出资等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必要时,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同时,考虑创设更多应急资金筹措工具,充实风险处置资金。

  五是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平台功能

  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处置银行风险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作用,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拓宽基金使用渠道,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建立专业化处置团队,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预警、早期介入,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控制,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参股、控股、收购承接、设立过桥银行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在处置系统性风险时,同时发挥好存款保险处置平台功能和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